首先,我们还是要了解到底哪些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
根据国知局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九类行为是明确规定的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对照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正常申请被认为是非正常申请的所给出的原因大多是第5条和第7条,此外,还有部分企业是因为涉及第3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况。
针对于涉及第3条规定的,除了保证自身诚信守法不进行伪造外,还要注意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申请。比如同一老板旗下有多家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将涉及A领域的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公司提交,也会被判定所提交专利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此外,如果企业研发实力雄厚,布局体系相对完善,那么在申请的时候还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同一个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及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案件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的情况。简单概括就是,企业在递交申请专利时,有一定关联的研发成果要找几位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撰写,同时如果是以团队牵头完成的研究项目,多项申请也不要把发明人全部写为该项目领导。进行适当的分散可以避免出现“乌龙”非正常申请情况。
而对于因为涉及第5条规定而被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企业,可以在意见陈述阶段,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来进行补救;涉及第7条规定的企业则可以从成果的经济价值入手,说明其成果需要通过申请专利来进行保护,以证明自身的申请行为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申请专利,我们一定要秉承诚实守信原则,不盲目追求专利数量进行正常性申请,但是有时候做到了这些,却还是会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这是因为还有一些细节没有注意到,也容易踩坑。下面一起看下有哪些注意事项吧!
申请递交阶段: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有部分企业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变成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意见陈述阶段:
(1)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2)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3)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